开元棋下载app 我国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 问题及其法律对策.pdf

郑发轮从军. 2012年10月10日 【文章编号】1002-6274(2012)03-061-08 我国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100720) 【摘要】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已进入后期阶段,资金供需两旺,有互联网经济迅速普及的发展趋势。 但民间借贷相关立法滞后、市场监管缺位、司法主导地位突出。 整个市场呈现内生性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交易形式电子化、法律规则碎片化、法律地位尴尬。 而裁判结果依赖于指导性解释等特点。 民间借贷组织的主体地位、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控制、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问题、民间借贷交易的信息监控等问题日益突出。 要加强监管立法和监管机构主动执法,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贷,成为金融生态建设中民间借贷法治化的必然选择。 【词条】民间借贷高利贷市场监管贷款人法律法规【CLC分类号】DF522【证件识别码】),男,河南灵宝人,法学博士,法学院经济法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和财税金融法基础理论。 2011年,我国浙江、江苏、福建、河南、山东、内蒙古等省区接连发生民间借贷信用危机。 债务人外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时有发生,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

由于短时间内向法院提起的相关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了关于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和司法建议。 尽管政府最终的干预和扶持政策暂时稳定了市场信心,但民间借贷的制度性风险及其法律监管问题却无法回避。 这场危机表明开元ky7818老版本,法律的威慑力因其固有的不完备性而被明显削弱,司法机关利用其有限的剩余立法权进行主动司法并不是长久之计。 加强监管立法和监管机构主动执法,依法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严厉打击高利贷,成为金融生态建设中民间借贷法治化的必然选择。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现状及突出特点(一)民间借贷进入高级阶段,其产生和发展具有内生特征。 民间借贷在我国自古就有。 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放债谋利的记载。 [1] P35 以后的朝代,民间借贷也一直存在。 特别是明清时期,钱庄、钞票、当铺等成为其主要组织形式。 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时期,虽然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全国银行信贷,但个人之间仍然存在临时小额借贷。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私人银行、合作协会、投标协会、摇协会、筹协会等民间融资形式。 特别是在浙江温州等地,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过程中十分活跃。 20世纪90年代末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民间借贷开始受到国家严格控制。 但进入21世纪后,民间借贷的重要作用已被重新认识,2005年,非公有资本获准进入金融服务业。 2010年,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民间借贷再度活跃,成为不少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

当前,民间借贷发展已进入高级阶段。 它由最初阶段的无组织、一次性、分散的特点开元棋盘app官方,转变为表现出交易的组织性、连续性、集中性和专业化的特点。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受资本供求规律自由支配的非标准化融资活动。 它的产生和发展是内生的,完全取决于市场资本的供需双方。 意愿和共识能够快速适应和满足民间投融资需求。 (二)民间借贷资金供需旺盛,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 实践证明,仅靠正规金融已无法满足日益多元化的社会。 由于人民币结构的影响以及对正规金融的偏好,很难获得银行的间接融资支持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 由于生存压力,选择银行间借贷实在是无奈之举。 与此同时,2010年国家对非公有资本金融政策的调整,积极刺激了民间借贷活动,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直接增加了民间借贷的市场供给。 从资金需求来看,随着国际主权债务危机持续升级,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不断加深。 企业劳动力成本增加,原材料价格上涨,节能减排压力加大。 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市场萎缩,资金紧张,中小企业直接面临生存困难。 尤其是在银行信贷收紧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不选择时机借钱以摆脱困境,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贷款利率飙升。

民间借贷市场在吸引众多个人和家庭资金的同时,也吸引了一些上市公司、银行、国企、甚至一些公务员的资金积极参与其中。 在高利率、资金饥渴等因素影响下,有些人甚至将借来的资金迅速倒卖,借出牟利。 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扩大、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扩大,为企业资金链断裂、最终引发信用危机埋下了伏笔。 (三)民间借贷在互联网经济中盛行,交易形式电子化。 近年来,民间借贷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普及,导致传统的民间借贷业务被转移到网络平台。 民间借贷逐渐失去了隐蔽性。 相关交易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均通过互联网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完成。 实现贷款目的并快速完成交易。 目前,网贷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早期创业、短期信用卡资金周转,或者装修、购物等消费领域。 尽管交易金额受到一定限制,但由于双方均为无抵押信用贷款,因此在实践中仍备受推崇。 以人人贷为例。 作为实名认证平台,用户可以在平台上获取信用评级并发出贷款请求; 他们还可以通过该平台将闲置资金借给信用良好的个人。 从其贷款审核和担保来看,平台在审核贷款项目时,要求借款人扫描上传身份证、提交信用报告、工作证明、学历证明、房产证、结婚证、收入证明等,并根据制定信用审核标准和方法,对借款人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和信用评级,通过贷前审核、贷中审核、贷后管理等风险管理体系控制逾期贷款违约风险。

吉通、红岭创投、融资城等网贷平台。 客观地说,我国网络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不少争议。 有人誉之为“网络版孟加拉格莱珉银行”,认为这是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 还有人指出,缺乏监管的网络借贷无疑是金融诈骗的滋生地、高利贷的温床。 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民间借贷交易的电子化正在成为新趋势。 (四)民间借贷相关立法滞后,法律规则暴露碎片化缺陷。 从根本上来说,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来源于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基本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完成了金融体系市场化和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型,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民间借贷相关立法始终滞后于社会实践。 相关法律规则分散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禁止经营办法》等法律中。活动》、《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其中,民法的规定承认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并对其给予一定的保护; 刑法规定重点打击相关犯罪,努力消除非法民间借贷的副作用; 经济法的规定侧重于政策方面,基于金融安全和稳定的考虑,基本上采取严格限制甚至消极的态度。 从现有规定来看,我国《民法通则》较为原则性,仅规定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此并无具体解释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虽有借贷合同一章,但民间借贷合同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财产合同,并实行无息推定原则。 该法没有对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之间民间借贷合同作出规定。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都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规则。 债权人可以设置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押金等担保方式。 我国刑法主要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犯罪,并着力打击相关犯罪。 国务院《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办法》旨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 实践中,它已成为认定民间借贷活动违法或无效的最重要依据。 《贷款通则》是明确禁止非金融企业从事贷款活动的部门规章。 此外,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意见。 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的碎片化、不协调,模糊了实践中处理相关纠纷的合法性标准,凸显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制度性风险。 (五)民间借贷市场监管缺失,其法律地位陷入奚跃民:我国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问题及法律对策63的尴尬境地。 在我国金融体系改革过程中,民间借贷基本处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 ,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机构的直接控制。 1998年,国务院颁布《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办法》,标志着亚洲金融危机后对民间借贷行政取缔和刑事处罚相结合的双重调控模式的建立。

《办法》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设立的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机构性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1999年,央行对这一办法的实施作出了详细说明。 随后,2004年,取缔资格移交给中国银监会。 目前看来,禁令本身就体现了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打压政策。 一刀切的结果让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彻底尴尬,即使生存下来也失去了市场监管。 2003年的“孙大午事件”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对民间借贷的打压政策,不仅导致我国金融体系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降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而且进一步加大了我国金融体系运行的风险,抵消了宏观调控的实际效果。 ——控制,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追求公允价值的目标。 应该说,2011年的民间借贷信用危机是民间借贷市场监管缺失的直接结果。 这些禁止措施忽视了民间借贷的内生性、合法性、补充性和监管必要性。 由于监管立法滞后,实践中不仅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缺失,而且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较高,投机行为盛行,部分地区民间借贷资金流入非法领域。在马克六彩票、赌博等领域,也曾出现过借助黑社会势力暴力追债的案例。

同时,民间借贷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流通,直接削弱了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 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具有交易隐蔽、缺乏监管、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难以控制等特点,有的甚至以“地下钱庄”的形式存在,从而导致非法集资、洗钱等现象的发生。以及其他犯罪行为。 (六)民间借贷司法主导地位突出,裁判结果依赖指导性解释。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涌入法院,诉讼标的额也越来越大。 虽然我国民间借贷立法严重滞后,但司法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缺陷,同时引导、规范和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批准,填补了民间借贷此类纠纷解决的法律漏洞,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具体、明确的规则。 包括:1、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资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6年《人民法院关于企业间相互贷款合同贷款人未取得约定利息问题》《关于贷款如何裁判问题的解答》; 1996年《关于企业贷款合同中借款人逾期还款如何处理的批复》; 1999年《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间借贷行为有效性的批复》; 2000年《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间贷款有效性的批复》; 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

上述解释明确将合法民间借贷限定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至于企业间借贷的有效性开元棋盘app官方,仍坚持企业间不得相互借贷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各地高院也出台了地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以民间借贷活动相对活跃的江浙沪为例,上海高院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江苏高院于2009年制定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借贷合同纠纷的问题》 《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于2009年制定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严格来说,这些指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们为地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直接的规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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