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玩棋牌官网 深圳东方创投案:首个P2P问题平台判决书

去年臭名昭著的问题平台东方创投案终于尘埃落定。 这可以说是众多平台中已知的第一例。 平台负责人邓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 不少投资者认为这一判决过轻。 晓波更关心的是,东方创投仍有超过5000万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尚未被接受。 法院冻结了他用投资者的钱购买的商铺价值不到3000万。 被冻结的钱如何处理? 缺口将如何分配?

公诉机关是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亮,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440301198008177814,汉族,深圳市鱼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硕士,住罗湖红岭南路宾源村15栋广东省深圳市某区304大队,因该案于2013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捕。 目前被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魏志敏是广东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斌是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泽明,曾用名:李泽明,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5198510071398,汉族,深圳市鱼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大专以上学历,住于下镇供销社,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学会。 因该案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静是广东申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公诉刑诉[2014]1063号罪指控被告人邓亮、李泽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深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亮、李泽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此案现已结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亮于2013年5月投资注册设立深圳市鱼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邓亮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告人李泽明担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的广告宣传工作。 安置、人员招聘、客服管理、技术维护等。 深圳市鱼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用投资模式。 以提供金融中介服务为名,承诺每月3%至4%。 通过网络平台获取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截至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收到公众存款126,736,562.39元。 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邓亮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泽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针对涉嫌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者出示了以下证据:

1、借款协议、借款合同。

2、东方创投投资者本息划分明细表。

3.东方创投投资者信息。

4、邓亮向李泽明借款109万元的欠条复印件。

五、被告人邓亮、李泽明到案情况及情况说明。

6、深圳市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查询结果表。

七、被告人邓亮、李泽明户籍信息。

8、丽珍渔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9、邓亮与徐某某之间的借款明细及转让信息。

10、深圳市和记中航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房产买卖合同复印件、收据复印件、银行流水单。

11、深圳市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邓亮购买布吉中央花园店的付款凭证、认购书、交易明细表等复印件。

12、卢某对邓亮偿还贷款的书面说明及银行流水单。

13.协助冻结财产的通知。

14、涉及银行账户的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

15、深圳市华夏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涉案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16、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17、涉案投资者的举报材料。

1、证人赵某某陈述:深圳市鱼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投资管理的公司。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邓亮。 还有一位运营总经理,名叫李泽明。 具体分工不是很明确,因为我到的时候公司已经在运营了。 我在公司只负责付款,除了周末我一般都会付款。 邓亮会用他的个人账户给我的个人账户打电话,然后让我给客户转账。 有时每日最高价可达数百万,最低价可达数万。 反正财务部会给我一个清单,我就按照清单和金额来。 付款。

2、目击者刘某某称:我是今年(2013年)7月25日左右来到公司上班,主要是做技术维护工作。 是公司总经理李泽明把我招进公司的。 我的工作是维护公司的投资平台。 服务器正常运行及数据统计。 导出数据显示,实际投资者有1325人,投资本金约1.26亿元,现有投资者尚未提取资金约5250万元。

3、陈证人称:我是今年(2013年)8月28日左右来公司上班的。 本人担任公司财务经理,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公司向客户收取投资资金的方式为将资金转入邓亮私人账户,或者先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再转入邓亮私人账户。 对公账户资金一般用于公司开支和员工工资。 邓亮个人账户收取的投资资金全部由邓亮本人掌控。 我不知道。 公司返还客户投资资金的流程一般是从公司后台调取应该返还给客户的本金和利息数据,然后财务部门汇总总计并上报给邓亮。 邓亮随后将所需款项转入收银员的个人账户,收银员再根据每位顾客实际需要支付的金额进行转账。

4、证人刘某新称:我于今年(2013年)7月18日被李泽明录用加入公司,担任行政助理。 我的主要工作是准备公司的日常活动,同时也开车在公司周围接人。 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邓亮,亦为法人。 李泽明担任公司运营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工作。 两人都可以负责管理公司,但邓亮拥有最终决策权。

5、证人徐某某称:今年(2013年)9月18日,邓亮来到我公司称想购买华强北和记黄埔“世纪天地”大厦一层写字楼,并向我公司申请贷款3000万元。 用人民币支付首付,同时他用自己名下布吉中央花园的四家商铺作为抵押。 由于他急着借钱,我就派人去他的店里检查。 确认产权后,我让我公司员工万伟强、邓亮签订了两份担保贷款合同,分别贷款600万元和1400万元。 元,共抵押3000万元,贷款期限1个月。 借款人是邓亮夫妇。 同时,他们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邓亮做了全程公证委托。 办完手续后,当天我用个人账户分两期向邓亮转账了1600万元。 然后在9月24日、25日,我将剩余的1400万元分次转给了邓亮。 。 贷款期限到期后,10月18日左右,我给邓亮打电话要求还款,他告诉我,他没有钱还款,愿意用抵押的房产来偿还3000万的债务。 之后,我在25号左右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布吉中央花园的四家商铺就过户到了我个人名下。

6、证人易某某称:2013年7月17日,邓亮来到我公司位于深南中路与中航路交叉口“世纪广场”的销售中心,表达了购买该写字楼全部l8层的愿望。建筑。 当时接待他的是我。 当天邓亮在我公司签署了认购书。 当时需要500万元的押金,于是邓亮于7月17日和7月22日分两期向我们转了500万元。之后,邓亮又陆续付了几笔首付。 截至9月18日,他共向我公司支付了2200万元首付款。 与此同时,邓亮于9月18日来到公司,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该房产购买总价为人民币10,538万元。 根据合同规定,合同签订之日需支付50%的首付款。 但邓亮向公司申请先付20%,余下的30%。 付款被延期,但此后邓亮再也没有付款。

7、证人肖某某称:今年(2013年)2月22日,邓亮来到我公司布吉中心花园项目售楼处,表示想购买我公司项目的四间商铺。 经过讨价还价,四家店铺的总价定为3680万元。 邓良河当天刷卡支付了10万元押金。 后来,3月11日,他过来交了60万元押金。 3月26日,邓亮与我公司签订认购合同。 合同约定在 60 天内完成。 支付全部购买价格。 随后,4月28日,邓亮转账250万元,5月8日,又转账150万元。 期间,由于无法立即收到货款,我们也与他沟通,如果延迟付款,将追究他的违约责任。 于是5月28日,邓亮来到公司签订了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确认购买这四间商铺,但必须在正式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付清全款并完成过户手续。 7月2日,邓亮向我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并分三期支付尾款3210万元。

8、证人高某称:我是今年8月份认识邓亮的。 由于邓亮需要借款300万元,担保公司提供了担保。 我个人借给邓亮300万元。 8月27日,我通过朋友借了300万元。 共计300万元分两期转入邓亮账户。 9月25日,我给邓亮打电话,告诉他钱快到期了开元ky7818老版本,于是他从他的农行账户上转了300万元到我的农行账户上。 并提供了向邓亮转账300万元的报表。

9、证人张某讲述了他如何介绍邓亮向高某、卢某借钱。

10、证人刘才讲述邓亮如何向老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钱550万元过桥。

11、陈某东陈述了其公司深圳市老村祥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7月向邓亮借款550万元的情况,并提供了该公司向邓亮借款及还款的相关情况。

12、证人叶某某讲述了邓良个人向其借钱3000万余元的情况。 它还提供贷款的相关详细信息和其他信息。

湖被告人邓亮供述:

我于2013年4月注册成立了深圳市鱼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法人和负责人。 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正式上线,同时吸引全国各地的客户通过网络、电话、投资群等方式到我的网上平台进行投资。 投资项目主要为房地产、商业贷款、应收账款、信用贷款。 等待。 投资客户只需通过身份验证即可在平台注册并签署“四方联贷协议”。 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为50元,最高金额不超过99万元。 目前,网站注册人数约为2900人,实际投资人数为1330人。 最高投资额为280万元,最低投资额为300元。 投资回报收益是根据不同时期而定的。 期限越长,利息越高。 1个月投资,利息为3.1%; 两个月投资,利息为3.5%; 三个月利息,利息为4.O%。 投资期限届满时,投资者需提前一天申请退出。 本金和利息将于审核通过后次日存入您的账户。 如果您不申请,则默认投资续期。 申请提现的,由我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出纳次日通过网银将款项转给提现客户。 由于网络上各方舆论攻击我公司,投资客户纷纷惊慌,要求提取现金。 导致公司资金链无法及时跟进,无法及时支付客户需要提取的资金。 一方面,为了扩大业务规模,我筹集了客户投资资金,在美国成立了一家名为ALC的合资公司。 同时,我在深圳设立了深圳兆融财富和深圳中环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这三个公司。 耗资约600万元; 一方面,今年(2013年)年初,我购买了布吉街道办事处布吉中央花园的4块街道铺装,总造价3800万元,其中2500万元来自于布吉街道办事处的投资资金。企业客户。 与此同时,9月初,我用布吉的4个商铺向担保公司办理抵押贷款,贷出3000万元,用于支付位于布吉的“世纪汇”商务写字楼整栋18层的首付。深南路与华府路交叉口。 剩余800万元将用于日常客户投资返还和现金提取。

前期,该公司打算将客户的投资资金贷给有实际资金需求的公司,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超过6%,无法按时收回。 此时,为了及时将本金和利息返还给投资者,我决定通过我名下的公司和我的私有财产,实现利润增值,回馈给投资者。

我是公司唯一的股东,公司是我出资的。 还有一位合伙人,李泽明,该公司总经理,但他没有出资。 他负责所有运营,包括公司人员招聘、对外收集客户信息、宣传广告等,基本上都是他全权管理,我负责分配投资客户的投资资金。 我告诉李泽明我用钱买了房产,但他不知道怎么做。

二、被告人李泽明供述:

深圳市鱼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今年4月成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邓亮。 5月份邓亮来找我,说他想从事P2P网络投资和商业模式,让我帮他招人。 我在网上发布了招聘信息。 6月初公司装修完毕后,我托红领创投的同事在网上花了几十万搞了一个平台,起名为“东方创投”。 随后6月19日,他上线从事P2P网贷投资。 主要是在平台上设立投资标的,比如企业贷款、房产、汽车抵押贷款等标的类型。 投资客户选择在线竞拍并签署四方贷款协议。 然后客户使用支付平台进行网上支付,最终款项将被转出。 进入邓亮个人账户。 目标投资期限一般分为1个月、2个月、3个月。 如果客户在投资期限到期前申请提款,后台服务器会自动计算应返还的本金和利息,由邓亮转出需要返还的金额。 资金被转移到公司的出纳处,然后发送给投资客户。 9月中旬平台运营时,邓亮资金出现问题。 现金提取不及时。 也存在客户集中提款,无法及时返还投资资金的情况。 当时,不少投资者打电话投诉。 我看到了邓亮。 资金链出了问题,我可能无法支撑,所以我就离开了公司。 后来有投资者来公司,邓亮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出面解释。 然而邓亮承诺的退款始终无法及时收到。 我意识到公司无法坚持下去,所以我就没有和他们合作。 他离开了公司。

在公司,邓亮负责财务和资金管理开元ky7818老版本,我负责人员招聘、广告宣传、技术维护等,我没有出资,也不是股东。 在我任职期间,邓亮给我奖金337万元。 这些钱都是邓良时给我管理公司的好处。 目前我认为这些钱应该是客户的投资资金。 创办公司前,邓亮向我借了109万元,并开具了借条,所以他的个人账户后来又归还给我。 我离开公司后,我知道这些钱是投资客户的投资款,所以我就没有使用过。 为了减少他们的损失,我愿意退还318万元。

包含东方创投投资者本息明细、投资者信息、电子贷款协议等内容的电子数据光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亮、李泽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巨额资金。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亮、李泽明作案后主动向警方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这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公诉机关请求本院依法判处刑罚。

被告人邓亮承认指控,对指控的事实、证据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邓亮自首,该行为对于减少社会危害、减少投资者经济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 三、被告人邓亮系初犯、偶尔犯。 案发后,他积极想办法减少犯罪后果和投资者的损失。 4、本案系单位犯罪。 5、被告人邓亮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六、本案起诉书认定的涉案金额存在错误。

被告人李泽明承认指控,对指控的事实、证据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 1、被告人李泽明自愿投案,如实供述,应视为自首。 2、被告人李泽明无犯罪记录,系初犯。 3、检察官李泽明被绳之以法后,主动将全部收入上缴公安机关,以弥补投资损失,表现出悔罪之心。 4、被告人李泽明受雇于邓亮,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经审理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邓亮、李泽明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还查明,被告人邓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向深圳市和记中航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犯罪所得22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 该笔款项已被公安机关冻结(冻结银行:中国银行;账号:777057959909;账户名称:深圳市和记中航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人李泽明向公安机关自首时,主动提出退还赃款,并提供了收缴赃款的银行卡(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卡号:6217680300096075;账户名:李泽明) 。 据此,公安机关冻结了该卡号内的资金3,181,933.58元。 。

进一步查明,本案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26,736,562.39元,但根据东方创投投资者本息明细等文件证据,截至2013年10月31日,该金额为126,736,562.39元。投资者提取现金747,19587.96元。 元。 提取现金金额抵减本金后,投资对象实际未偿还本金为52503199.7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亮、李泽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巨额资金。 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亮、李泽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亮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对吸收的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和控制权。 他起了主要作用,是罪魁祸首; 被告人李泽明受雇参与犯罪,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但对吸纳资金的管理没有决策权,作用较小,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亮、李泽明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已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针对被告人邓亮的辩护人关于本案系组织犯罪的意见,本院认为开玩棋牌官网,本案犯罪虽然是以组织名义实施的,但涉案单位深圳市豫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邓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成立,且成立后主要用于实施犯罪的,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 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邓亮的辩护人提出的邓亮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起诉书确定数额错误等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邓亮的辩护人认为邓亮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符合事实、符合法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泽明辩护人的意见符合事实、符合法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邓亮归案后提供了涉案赃款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赃款,减少了投资者的损失,本院将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泽明系初犯、共同犯罪从犯,且犯罪后能自首并自愿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适用缓刑。给他,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条的规定,依照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书如下: 一、原告邓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按刑期一日计算,即自2013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 罚款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中信银行李泽明名下账户(账号:777057959909)内的2200万元资金(卡号:6217680300096075)及利息均属于违法所得,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追回并视为投资参与者未归还本金。 黄金的比例将返还给投资参与者。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提交申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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